问题一: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标的简单的说是指您要的钱。执行标的就是您想从对方让法院执行局要回多少钱。
问题二:法院执行标的14798105是什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额,就是执行标的。执行标的14798105,就是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共14798105元给申请执行人。
问题三:法院执行标的3321000什么意思 1、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例如,房屋租赁,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3、你说的法院执行标的3321000,应当是指本次执行的标的总额,其价值是3321000元。
问题四:执行标的10万是什么意思?执行标的简单的说是指您要的钱的数额。执行标的就是您想从对方让法院执行局要回多少钱。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因此,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完成任务和申请执行人(以下称债权人)、被申请执行人(以下称债务人)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埂成部分,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6〕(p.423~425)。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着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之间、人民法院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协助执行的人员之间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这种执行中的法律关系称为执行法律关系。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及参加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由于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其执行客体也不尽相同,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由债务人所有,并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可称之为主客体;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其他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协助完成执行任务的行为,可称之为次客体。设立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此,执行标的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是由债务人所有并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
问题五:法院执行标的165654是什么意思简单地说,执行标的,就是被执行人欠的钱数。
问题六:执行标的91200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债务人不支付前,债权人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执行标的也就是欠钱的金额。
问题七: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35700是什么意思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因此,执行标的物35700指的就是标的物的价值是35700元。
问题八:法院执行案件中如何处理执行标的抵押权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动产上存在抵押权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只是就主债权进行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不进行确认,或案外人没有经过法院对不动产上抵押权的确认,对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怎样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实务中存在不一致认识,笔者就此结合实践作如下分析。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但《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就抵押权实现的该部分规定已经失效。那么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抵押权人虽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案外人直接持未经审判确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法院应根据《物权法》第20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无异议的,法院在处置不动产后,应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法院应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但法院应将处置不动产后的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成立与否后进行分配。二、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效力难以认定,或者被执行人、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不得从变现不动产所得价款中直接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所得价款的分配程序需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得继续进行。
问题九: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案件状态显示“执行中”是什么意思?表明对方存在正被法院执行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方现在是有债务但没有偿还。
征信报告中的余额,代表着借贷人“剩余未还款”的金额。贷款结清和余额0都是已经还完了的意思。
一、贷款没还会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查征信怎么查?
列入黑名单需要一个过程,当您的贷款出现逾期之后不会立即进入黑名单,银行会进行合理合法的催收,如果经过一段时间比如90天可能银行就会将您例如到失信名单之中,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逾期一天也是会显示的,所以珍惜自己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
自己查个人征信报告有三种方式:
以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为例。
在网上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
点击马上开始-新用户注册-选择银行卡/问题/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验证-通过后选择征信报告(概括、简单、完整)-提交后等待身份验证码-输入身份验证码后即可查看并自行打印征信报告。
近两年,有很多地方银行内,已经出现了自助查询机,只要使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完成人脸识别技术和身份证,对比成功后输入手机号码,就可以打印个人报告简单版或明细版。
对于一些购房者来说,银行往往需要详细版本的征信报告,必须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打印。
二、被执行人信息多少年才能消除?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多久消除是没有具体时间的,一般是二年内消除,但如果失信情节严重的,会延长1-3年,如果履行了判决书的,会在三天内删除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未履行金额0是指被执行人执行的金额为零,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具有以下情形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