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如果行政复议成功,发现不该处罚的,就可以取消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2、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3、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4、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1、完善制度建设、实施内部控制。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管理创新、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指责和权限,推行全面管理,提倡全员参与,建立彼此牵制、彼此连接、彼此制约的内控制度。
2、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是围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环节来设置的。一般说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能有效预防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容易及时发觉和纠正。
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励、晋升、淘汰等办法,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4、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活动实现的。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其必须被监督。
5、实施预算控制,提高内控水平。实行全面预算,搞好各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将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生产厂、各部门、各岗位以至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
6、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反舞弊机制。企业应建立建立上传下达的有效机制。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来实现。还应注意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企业内控是企业为保证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合法的运行,采取对财务、人、资产、工作流程实行有效监管的系列活动。企业内控要求保证企业资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保证对企业员工、工作流程、物流的有效的管控;建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如果用户没有异议证据,只能在不产生任何违规的情况下,等待系统自动为您消除不良记录,信用度自动恢复正常状态。自动更新的的时间在5-7年之间。
如果用户存在异议证据,在产生呆账后,用户可提出申请异议证据,经过人行征信中心审核之后就可以消除,办理的时间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司法案例分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1.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3.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4.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5.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6.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并审理认为,因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必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均应认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绿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庭审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此外,绿发会提交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与原告主体资格有关的突出问题,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立、细化了裁判规则。再审裁定明确对于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重点从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再审裁定阐明了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阐明了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阐明了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即便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该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具体案例从司法层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明确判断标准,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近几年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时常困扰法官们的一个实际问题。问题主要出在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理解。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为何依然出现此类问题?主要还是涉及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正确理解。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考察两点:一是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二是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具体到本案,绿发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宗旨是“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规定,其业务范围包括“(五)开展和资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推动我国环境法治”;“(九)开展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和活动”。从绿发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看,绿发会显然应当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因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和支持绿色发展、开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践活动,就是一种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并且是一种重要的、应当广泛提倡和推动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另外,绿发会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及业务范围亦具有对应关系或关联性,其原告资格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裁定,对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企业内控是企业为保证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合法的运行,采取对财务、人、资产、工作流程实行有效监管的系列活动。企业内控要求保证企业资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保证对企业员工、工作流程、物流的有效的管控;建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作为企业面临的新问题,企业内控如何实现,是企业和市场都急需解决的问题。经过实践证明,通过对企业实行流程管理的改革,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内控。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5、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内控